近期,上市公司高管鲍毓明涉嫌性侵未成年人李星星长达4年的事件引发舆论爆点,其中最大的争议在于“如何判断14岁以上未成年人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时是否属自愿”。《财新》所刊发的特稿《高管性侵养女疑云》一文从鲍毓明的角度详细描述了未成年人李星星对于嫌疑人的“爱和依恋”,暗指该女生是个“反复无常”的坏女孩,使人们相信这是一场无法证明的性侵犯罪。
公众作为旁观者,显然无法获得足够的证据和事实细节来接近案件核心。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宣布联合督导这一案件,相信法律最后会给公众一个结果。但结合过往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在鲍某性侵案上发现诸多共通的难点:比如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数量及程度较想象中更为严重、熟人性侵居多、家庭是发生性侵的主要场合、未成年人因被哄骗而遭受性侵的比例极大........每一点都在提醒我们,现今对于未成年人性的相关保护机制还远远不够,由于被害人年龄小、认知不清导致侦破困难、证据留存不足,法律对未成年人性侵案的量刑过低、证据要求过高以及社会舆论对性侵被害者过于严厉的审查等因素,都给未成年人的性保护设置了重重关卡。
国传智库今天推出这一篇旧报告,正是想透过鲍毓明性侵案,来唤起全社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全方位保护意识,呼吁家庭、社会、国家全方位协同配合加大对相关侵害行为的防范与打击。
一、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隐案比例是1:7
近年来,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频发,且呈显著上升趋势。自2001年到2019年7月5日,被法院判定为猥亵未成年人的文书(包括:裁定、判决、通知、决定文书)共计11925篇,而这只是真实侵害数据的冰山一角。
(近五年来涉嫌性侵害未成年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
2010年仅有59件性侵害未成年人案接受裁决,但是从2012年开始,相关案件数量呈陡峭上升趋势,2018年数据飙升至2408件。
但诸多主客观因素造成大部分性侵未成年人案难以被公开。性侵害案件,尤其是针对中小学生的性侵害,其隐案比例是1比7,这意味着每爆出一起性侵害案件,背后就会有7起案件不为人所知。未成年人性保护意识薄弱,无法正确认识隐私部位、分辨性侵害行为以及缺乏防范性侵害的方法等,导致许多儿童受到性侵害,无法及时告知家长老师,或在遭受侵害后没有保存侵害证据,造成调查取证难。
正如同鲍毓明案件中的李星星,刚满14岁就被送养,她在鲍的家中实际上处于孤立无援的封闭状态,加上年龄尚小、认知混乱,多次报案又撤案,使得嫌疑犯的侵害行为持续了四年之久。
二、未成年人受侵害年龄低
截至2019年4月份,我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猥亵”关键词,得出“猥亵罪”及包含“猥亵罪”、“强奸罪”等数罪并罚案件共631件,共涉及908名受害者和634名施害者。在总共908名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中,16岁以下人数为779人,占比85.8%,年龄最小的为2岁。从细分年龄段来看,受害年龄层集中在7-11岁年龄区间,占比46.8%。
未成年人尚处懵懂无知状态,社会经验严重不足,施害者主要通过威胁强迫、诱骗等手段对他们进行侵害。目前已经发现的多起案件中,施害人都以控制精神、洗脑+威胁、孤立+哄骗等方式实施侵害行为,有的甚至使侵害行为延续多年而不得告发。
三、受侵害女童占比超9成,一人性侵多人比例近三成
据中国少年未成年人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简称“女童保护”)统计,自2012年以来,媒体共曝光2096起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2016—2018三年中,受害人数共计2134人。
(女童受侵害比例超过九成)
未成年女童遭受性侵害比重高,但男童遭受性侵害的状况也不容忽视,且因为法律不健全,男童遭受性侵害的维权面临更大困难。
在2018年曝光的317起案例中,平均每起案例受害未成年人2.37人,大幅高于2017年的1.60人和2016年的1.80人。也就是说,性侵者倾向于多次、反复、惯性做案,如果不能有效阻止,将对更多的未成年人形成风险。
四、城市与农村未成年人均面临风险,农村受侵害群体容易被忽略
在我们统计的2018年涉及“猥亵未成年人”的631起案件中,一半以上案件发生在城市。
相对于乡村来说,城市中法律科普相对成熟、性教育开展也相对更早,城市地区未成年人比农村地区未成年人受到更为密集的来自家庭、学校及社会的监护,城市中的侵害案件更容易被发现。
农村性侵害案件数据显著低于城市案件数,并不代表农村更安全,而是因为农村地区未成年人性侵害大量被隐藏、忽视:一,家长忙于生计、对孩子疏于管教,留守未成年人受侵害后很难被家庭发现;二,农村地区性教育、普法落后,即使有人发现家里孩子受到性侵害更多采取隐忍或“私了”;三,受司法完善程度、媒介发展水平等因素影响,农村地区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案件更难进入司法程序。
五、未成年人性侵多为“熟人”作案、家中作案,尤其要关注“利用特定地位所实施的性侵”
“熟人不一定就是可靠的,家里不一定就是安全的。”
我们统计作案人和受侵害人的关系发现,熟人作案占比达41.4%,熟人中包括邻居、朋友、亲戚等。
受害人家中是发生性侵害事件的最主要场景,这提醒我们:“熟人、家里=安全”的刻板印象应该被打破,即使把孩子放在家里也不能掉以轻心。
师生是发生性侵害的高危关系。教师群体的施害人因职务之便能轻易通过威胁利诱,多次长期实施侵害。
这提醒我们高度关注“利用特定地位的性侵案件”。一方如果具有特定地位,比如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老师与学生、医生与病人,强势方更容易滥用其地位和对方的信任而实施侵害行为。
一、家长对性侵害认识不足,未成年人性保护意识薄弱。
“熟人”高频度作案和“家中”犯罪高发地点,说明家长对性侵害认识仍显不足,应该打破对“熟人”和“家中”即安全的认识常规,提升警惕性。
在鲍毓明这个案例中,李星星遭受侵害的行为持续四年,其母亲的因素尤为关键:一是出于不明目的,将未成年的女儿交由单身男子单独抚养,创造单独相处的机会;二是很可能在较早就得知女儿被性侵的事实,依然保持不发声,也没有将女儿与嫌疑人隔离;三是缺乏对女儿遭受性侵后的心理洞察与支持,导致其女儿出现明显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对案件侦查造成极大障碍。
二、查处难度大,宣判时间与侵害发生时间的间隔长。
86%的侵害者从作案到收到审判需要2年,最长的等待长达29年。1989年7月,马某将年仅8岁的受害人哄骗至僻静处进行猥亵,直至2018年才被抓获,最终判刑3年。
三、犯罪成本低,存在“复犯”情况
量刑与未成年人受影响程度不成正比,导致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成本低。在2018年公开的631件性侵害案件中,60.4%起案件的施害者仅被判处3年以内刑期,绝大部分(85.3%)刑期未超过5年。少部分获刑5年以上,最长刑期为19年。
5年是我国法律对猥亵罪量刑的临界值。《刑法》第237条规定,量刑可能超过这一临界值的有两类情况:一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罪或侮辱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二是猥亵对象为儿童的,可从重处罚。即便量刑从严,刑期与近期美国的判例相比,依然不够严厉。据媒体报道,美国阿拉巴马州一名男子因多次发骚扰短信、意图侵犯孩童,被判处30年有期徒刑;在美国乔治亚州,猥亵儿童的初犯会被判以5年至25年监禁,而惯犯将被判以10年乃至终身监禁。
刑罚不具备威慑力让罪犯在刑满释放重返社会后仍选择继续犯罪,致使更多未成年人受到伤害。例如2013年至2017年,有猥亵前科的李某以教师身份,通过安排值日、提供零食或玩手机游戏等手段,多次猥亵、侵害多名男女儿童,最终被判刑19年。
四、法律存在盲点,导致受侵害男童维权难度大。
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对于男性受害者的保护几乎是空白的。刑法对男童的“另类歧视”也在变相“激励”性侵男童者。
这种歧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罪受害主体只认女性、不认男性,对男童实施的性侵犯罪,不管是猥亵还是情节更为严重的奸淫,都只能以猥亵儿童罪进行处罚。猥亵儿童罪最高的刑期只有5年,这与奸淫幼女最高可判死刑相比,震慑力明显不足。另一方面,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18岁以下的任何人都属于儿童。而我国猥亵儿童罪所指受害者的年龄上限为14周岁,对性侵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男性,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救济。
一、加强“性”教育,不再“谈性色变”
正确的性教育和性观念引导,是降低性犯罪和性危害的有效方式。对此,国家有关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加快编撰出版全国“性”教育读本,展开未成年人“性”教育和性保护培训,形成系统的“性”教育体系,尤其要重视性教育在农村地区的开展,引导社会各界建立科学的“性”观念。
二、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从重从严量刑
尽快完善“未成年人侵害强制报告制度”:和儿童直接接触的有关人员如果发现孩子受到侵害,必须履行报告义务;完善男童遭受性侵害法律法规,提高对男童遭受性侵害的重视;考虑提高猥亵儿童罪的一般量刑,适度提高基本刑期上限到10年;借鉴美国的“梅根法案”:所有刑满释放的性罪犯都必须到所住地执法机关登记,公众可以进入司法部门网站查询安全隐患;
三、规定对未成年人滥用信任地位的强奸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教授认为,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刑法中规定滥用信任地位型的强奸罪。被害人的年龄可以限制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一致。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犯罪。此处的特殊职责可以采纳司法意见的规定,也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四、设立性侵害罪犯名单,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从事与儿童有密切接触的行业
2017年8月25日,上海首开先河建性侵罪犯名单,对曾经有强奸、猥亵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将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
2019年5月12日,无锡新吴区11个部门联合出台了无锡首个《关于建立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入职查询工作协作机制的暂行办法》,从源头上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
同年年7月4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会签《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工作暂行办法》,上线教职员工入职前涉罪信息查询系统,把有“前科”的人员阻挡在门外。
最高检公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包含了“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建议监督全国所有地区加快出台相应措施,联动各省市建设全国性性侵害罪犯名单。
完 | THE END